新交规2021年开始实施_新交规2021年开始实施超员

       大家好,今天我想和大家探讨一下关于新交规2021年开始实施的问题。在这个话题上,有很多不同的观点和看法,但我相信通过深入探讨,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它的本质。现在,我将我的理解进行了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2021年7月15日新交规

2.2021年新交规闯黄灯

3.2023新交规超速扣分细则

4.2021 新交规 赤脚开车

5.2021年新交规有哪些变化

6.2021年交通新规定介绍

新交规2021年开始实施_新交规2021年开始实施超员

2021年7月15日新交规

       2021年7月15日新交规不在重复罚款叠加罚款。

       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具体如下:

       1、执法部门健全监督制度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纠正违法行为规定;

       2、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3、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2021年新交规闯黄灯

       新交通法规2021年全文,可点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阅读,下面来解读一下新交规的一些主要变化,目前最新交规为2011年版本,对比2003年版本如下:

       第九十一条规定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旧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新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旧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新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旧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

       新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

       旧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新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5、旧规: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新规: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解读:国家从2013年开始严抓酒驾、醉驾,在近几年的交通事故中可以发现,酒驾、醉驾的比例下降了不少,但是仍然有部分车主心存侥幸,譬如2019年的玛莎拉蒂女司机醉驾致2死4伤一案,就造成了很不好的社会影响,所以继续加严打击酒驾、醉驾势在必行。

       第九十六条规定

       旧规: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3新交规超速扣分细则

       1、2021年新交规闯黄灯

        新交规自打执行以后,针对闯红灯、闯黄灯、罚分等也进行了更改,不论是买车人或是路人,都应当要掌握新交规的相关内容。闯黄灯是许多人到着急的过程中会做的事儿,下边我们为各位详细介绍新交规闯黄灯惩罚要求。

        新交规闯黄灯惩罚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六条交通信号灯由红灯、信号灯、黄灯构成。红灯表明禁止通行标志,信号灯表明准予行驶,黄灯表明警告。

        第九十条要求,机动车驾驶人违背公路交通安全性法律法规、政策法规有关城市道路行驶要求的,惩处警示或是二十元之上二百元下列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黄灯亮时,已跨过停止线的车子还可以持续行驶;

        《机动车辆驾驶证领取和应用要求》

        机动车驾驶人会有以下违规行为之一,一次记六分:(二)驶车违背路面交通信号灯行驶的;

        从之上要求还可以看得出:机动车辆闯黄灯也是道路交通违纪行为,惩罚规范与闯红灯同样。依据全新修改的《机动车辆驾驶证领取和应用要求》,闯红灯,记六分,罚200元。

        什么叫闯黄灯

        1、黄灯的法律法规含意

        黄灯是操纵非路人交通流量的交通信号灯数据信号队列的构成部分,坐落于绿末红初中间,具备一定的时间长短,称之为黄灯时间或黄灯时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6条提及“黄灯”:“交通信号灯由红灯、信号灯、黄灯构成。红灯表明禁止通行标志,信号灯表明准予行驶,黄灯表明警告。”———黄灯的法律法规含意是“警告”。“警告”的涵义是“警示”、“警觉”和“提醒”。

        2、闯黄灯的含意

        闯黄灯就是指当交通信号灯的黄灯闪烁时,未过停车线的驾驶车子强行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8条第一款第二项要求:黄灯亮时,已跨过停车线的汽车可持续行驶,没有翻过停车线的车子原地不动等候,假如驾驶员不断迅速驶来,交通部门就视作“闯黄灯”(相当于驾驶员闯红灯)。

        2021年1月1日起,修定后的《机动车辆驾驶证领取和应用要求》逐渐执行,最新政策中明文规定,闯黄灯将看作闯红灯,记六分,还需要被处二十元之上200元下列处罚。郑州交警单位数据调查报告,“闯黄灯”已变成引起街口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之一。“闯黄灯”归属于交通出行违纪行为,依规应该遭受惩罚。2012年4月,浙江嘉兴产生的全国首例闯黄灯行政部门诉讼案终审判决,控告交通部门的闯黄灯驾驶员输了官司。此案在网络上引起强烈反响。

        新交规闯黄灯惩罚规要掌握对应的法律法规,这时候能够来请律师帮助。

2021 新交规 赤脚开车

       超速扣分标准的新规定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是为充分发挥记分制度的管理、教育、引导功能,提升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减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的办法。?2021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3号发布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对于超速的扣分规定为:1、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记12分。2、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记9分。

2021年新交规有哪些变化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对赤脚、穿拖鞋驾驶车辆有专门规定:不得有穿拖鞋、穿跟高4厘米以上高跟鞋或者赤脚和手持电话进行通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违反规定的驾驶员将被扣除2分并处以一定罚款。

       由于拖鞋不跟脚,极易出现鞋子滑落的现象,特别是车主开车遇紧急情况时更可怕。穿上拖鞋开车,虽然脚板比较放松舒适,但是因为鞋比较宽大,在刹车时太容易打滑,一不小心,半个脚面就会从鞋里挤出去。开车穿拖鞋对离合器和油门的控制都会有偏差,对行车安全有着很大的安全隐患。

       穿拖鞋驾驶机动车辆是一种严重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跟开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吃东西等一样,一旦发现将会被处罚。

       鞋的类型和样式很多,只要是平底鞋类的都是适合驾驶的。我们平时穿的板鞋和运动鞋是最佳选择。对于爱美的女性朋友,最好的方法是在车内放一双专门开车用的平底鞋。

       摩托车逆向行驶,与轿车发生碰撞。按照规定,轿车完全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不过,交警调查发现,轿车司机王某当时穿拖鞋开车,妨碍了安全驾驶。结果在责任认定时,交警判罚王某承担部分责任。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62条第3项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穿拖鞋驾驶与开车打手机、吃东西、看电视都被认为是威胁安全驾驶的行为,是一种违法的行为,一旦发现将处100元罚款、扣2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里虽然没有明确规定驾驶员能否可以赤足驾车,但是由于赤脚开车时人的脚很容易出汗打滑,容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属于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因此,这位自作聪明的老司机还是逃离不了应有的处罚,执法队员对其行为给予了批评教育并罚款了100元。

2021年交通新规定介绍

       1、优化驾驶证考试内容和程序

       调整小型自动挡汽车考试内容,取消科目二考试“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项目。①考试项目由5项减少为4项,更加贴近实际驾车要求,减轻考生考试负担;②调整考试预约时间,对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的,科目三约考间隔时间由科目一考试合格后30日调整为20日;③增驾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间隔时间由40日调整为30日,减少待考时间;④小型汽车异地分科目考试允许申请变更考试地的次数由1次调整为不超过3次,更好满足群众异地考试需求。

       2、试点机动车驾驶证电子化

       在天津、成都、苏州3个城市试点发放机动车电子驾驶证,驾驶人可通过全国统一的“交管12123”APP申领电子驾驶证,在办理交管业务、接受执法检查时出示使用,并拓展客货运输、汽车租赁、保险购置等社会应用场景,为驾驶人提供在线“亮证”“亮码”服务,更好便利群众办事出行。

       3、便利老年人办理交管业务

       适应我国老龄人口数量快速增长的趋势,提供线上线下温馨服务,优化网上代办服务,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可使用亲友的“交管12123”APP账号,由亲友代办网上机动车牌证、驾驶证业务。优化窗口服务流程,推行在车辆管理所等公安交管服务窗口设立老年人办理业务绿色通道或者专门窗口,鼓励为老年人提供免费代办服务。

       4、便利货车在城市道路通行

       积极推动清理全城24小时禁止货车通行的政策,除城市核心区等特殊区域个别道路外,其他道路为货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除外)通行预留时间窗口,每天允许通行时间原则上不少于6小时。货车确需在禁限行时段路段通行的,进一步简化申请手续,在南京、南昌、海口、乌鲁木齐4个城市试点通过“交管12123”APP或本地交管APP、公众服务号等渠道申请电子通行码。

       5、缓解城镇老旧小区居民“停车难”问题

       在城镇老旧小区周边选择具备条件的支路划定允许夜间、周末、法定假期停车路段,明确停车时间和停放要求,设置相应的交通标志标线,允许车辆临时停放。

       6、便利退役军人换领驾驶证

       推进与军队有关部门建立驾驶证信息联网核查机制,便利持军队和武警部队驾驶证换领地方驾驶证,实现信息自动核查、自动比对,避免往返核查,提高办事效率。军人在部队的驾驶经历和驾龄可以连续计算,更好服务保障退役军人就业从业、驾车出行。

       7、便利出国(境)人员延期换领驾驶证

       对出国(境)人员因新冠疫情无法回国(入境)及时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业务的,可以委托国(境)内人员申请延期办理。2021年底前未及时换证、审验导致驾驶证被注销的,可以在回国(入境)后6个月内正常办理驾驶证换证、审验手续,恢复驾驶资格。

       8、试点二手车交易登记信息网上转递

       会同商务部、税务总局在天津、太原、沈阳、上海等20个城市试点推行小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实行车辆交易登记一地办理、档案电子化网上转递,方便群众在车辆转入地直接办理交易登记手续,无需两地往返,更好促进二手车流通。

       9、推行办理交管业务网上委托

       在办理机动车登记、补换领驾驶证、车辆牌证等交管业务时,申请人不方便本人现场办理的,可以通过“交管12123”APP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无需再出具纸质委托书,减少证明材料。

       10、推行机动车抵押信息在线核查

       积极推行公安交管部门与银保监部门、金融机构信息联网,简化办理抵押登记程序。汽车金融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营业执照及公章在全国信息系统统一留存的,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时,可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需再提交营业执照原件、主合同。

       11、全面推行机动车交强险信息在线核查

       在部分省份试点机动车交强险信息在线核查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公安交管部门与银保监部门机动车交强险信息共享,实现在全国范围内办理交管业务时,网上核查交强险信息,群众无需再提交纸质交强险凭证。

       12、试点交通事故证据材料网上查阅

       在推行交通事故处理进度和结果网上查询的基础上,在上海、江苏、山东、广东、重庆、四川6个省(市)试点证据材料网上查阅,当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证明后,可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交管12123”APP查阅、复制交通事故现场图、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实现“现场查阅”扩展到“网上查阅”,为当事人提供更多查询渠道和便利。

       1、2021年交通新规定介绍

       随着国家的发展,国民生活也慢慢富裕起来,私家车也越来越多。但是交通事故也时常发生。随着交通设施的更加完备,交通规则也更加完善了,只有大家都形成了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交通事故的发生频率就会明显减少。接下来请随小编来了解一下交通规则新规定。

       交通规则新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第二十六条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条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二十九条?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三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五十三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五十四条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第五十五条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条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六十五条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六十六条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七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第六十八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第六十九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一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第八十条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第八十一条依照本法发放牌证等收取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三条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第八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第八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一百二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牌证、在编机动车检验以及机动车驾驶人考核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负责。

       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

       第一百二十二条?国家对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管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通过小编讲了关于新交规,相信你对这方面有了新的了解和新的认识。随着我国交通事业的发展,每年国家都会根据现实情况调整法律法规,让相关的法律法规更加适应当今时代的发展。交通安全与我们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所以我们要随时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整改,用以提高我们的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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